電梯監管有法可依,安全保障更進一步
發布時間:2014-01-02 新聞來源:中國電梯行業
不知從什么時候起,電梯變得異常“兇猛”,各地不時傳來電梯傷人,電梯奪命的壞消息。這些事故背后所暴露出的問題,主要是相關各方主體不明,權責不清,以至日常安全管理混亂、懈怠。現在這種混亂的局面有望得到改觀,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以下簡稱“新法”)正式實施,電梯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被納入了法制化軌道。
特種設備不只有電梯一種,新法規定,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八大類設備。從中可以看出,與普通人關系最密切,深深融入日常生活的,還是電梯。
任何行業的安全管理,最核心的問題是要明確責任。顯然,之前的法規在這方面的規定不夠完善,而新法則明確規定:“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負責。”也就是說,電梯等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的主體是企業。顯然,這抓住了問題的癥結。近年來,電梯屢屢出問題,歸根到底還是電梯以及相關服務的質量有問題,抓住了企業這個“牛鼻子”,質量應該就能夠得到較好的保障。質量有保障,安全問題就解決了一大半。
另外,之前的法規,對電梯等特種設備從生產到運營的各個環節的責任主體認定也相對模糊,甚至經營、銷售、出租等環節沒有明確責任主體。這不但削弱了日常安全管理,更會造成在出了問題之后,無人理睬受害者,互相推諉的局面。新法一并明確了所有環節的責任主體,這必定能夠消除由于主體不明、責任不清造成的安全隱患。近年來,很多小區、寫字樓的電梯出了安全問題,物業管理公司往往會以質量問題為由把責任推給電梯生產廠家,新法實行之后,這種無賴行徑便沒有容身之地了。因為物管對于電梯也有其法定的安全管理責任。
新法在強化企業責任的同時,也強化了政府的監管,除了明確對于電梯等特種設備的監管,相關質量監督部門要負起主要責任之外,同時也規定各級政府也要負起協調、統籌的責任,最大限度地調動政府各個部門的力量,保障特種設備的安全。
新法最后規定,發生責任事故之后的賠償“民事優先”,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充分保障了受害人的利益,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立法原則。其實“以人為本”,正是《特種設備安全法》最大的特色,無論是強化企業責任還是強化政府監管,以及提升社會監督水平,歸根到底,都是為了維護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在這里,法律給“以人為本”保駕護航。
【打印】 【關閉】
分享到: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