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3-09-06 09:5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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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得丑”、“乙肝病毒攜帶”、“梅毒TPHA陽性”、“有貧血基因”、“性格內向”、“雙側乳房不對稱”、“心率過快”、“年齡大了”、“身高不夠”、“基因有潛在風險”、“政治面貌”、“不是本地戶籍”、“不招女性”……網友盤點了“公考”落榜的N種理由。近年來,全國各地不少考生因為前述等原因夢斷地方“公考”之路,其中不乏筆試面試成績頭名者。
就業是最基礎的民生之一,“就業歧視”被視為開明社會的“全民公敵”,因為它具有鮮明的“破窗效應”,若視而不見、舉而不糾,就會愈演愈烈,破壞整個社會的公平就業秩序,讓全社會的每一個人都可能成為受害者。政府是規則的制定者和執法者,也應該是遵守規則的先行者和示范者。既然政府“公考”的就業歧視可以有千萬種理由,各種企事業單位也一樣可以照搬照套。
近年來,人們對“就業歧視”的議論越來越多,這既是現實的就業難所迫,也說明人們的公平就業意識已經蘇醒。在眾多的社會就業歧視里,研究者率先拿“國考”、“公考”中的就業歧視說事兒,公眾也對“國考”、“公考”中的就業歧視特別敏感、議論紛紛,不僅說明了“國考”、“公考”在反就業歧視中“風向標”的重要作用,而且表達了公眾對“國考”、“公考”帶頭反就業歧視的美好期待。然而,如果僅依靠歧視者的自覺糾正,道路總是非常漫長曲折的。
我國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就業促進法》對公平就業做了詳細的規定,對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的就業歧視行為予以明確禁止,并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然而在現實中,直接利害關系人要么不知,要么沒有時間精力,要么擔心“胳膊扭不過大腿”,要么擔心打擊報復。更重要的是,即使提起訴訟,也往往遭遇立案難等問題;即使勝訴,維權成本也往往高于侵權單位的違法成本,所以真正提起訴訟的并不多。
盡管我國法律規定了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構享有公訴權,但在現實中,檢察機關基本上只對刑事案件提起公訴,很少涉足民事、行政案件,這也事實上導致了檢察機關在民事、行政案件上的檢察監督權形同虛設。盡管呼聲強烈,但在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中,仍沒有真正確立我國的公益訴訟制度。
遺憾的是,我國的《就業促進法》并沒有規定反就業歧視的公益訴訟制度。面對以“國考”、“公考”為代表的各類就業歧視,再加上直接利害關系人的訴訟之難,筆者以為,有必要借鑒國外公益訴訟制度和反歧視經驗,制定專門的反就業歧視法,從而構建我國反就業歧視的公益訴訟制度,并賦予民間組織或團體訴訟主體資格,將一定范圍內個人的力量聚合起來?梢灶A見,利用公益訴訟率先拿“國考”、“公考”開刀,將具有反就業歧視的示范意義。